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章程
2022年09月20日发布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章程

(2022年9月20日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是由岳阳市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实践研究的单位及对本领域有一定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理论实践研究,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地方人大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岳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本会接受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


    (二)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研究和探讨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工作的新途径。

(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从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出发,拟定研究课题,组织学习考察,开展研究活动,总结交流成果。

(四)收集、整理和编印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学习研究资料,与时俱进建设成果展示宣传平台,提供有关地方人大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习研究宣传服务。

(五)加强同省和各市州人大理论研究团体的联系,及时交流人大工作与理论研究信息。必要时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参加本会的研究活动。

(六)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单位会员实行代表制,代表人选由会员单位确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我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发表过论文、作品的;

(三)热心和支持本团体工作,担任或曾经担任我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领导职务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

(四)热心和支持人大理论研究工作的在岳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

(五)在我市其他各级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新闻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人员中,热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或发表过论文、作品的;

(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机关部门、大专院校的理论研究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团体的有关会议,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或自费获得本团体编印的书刊资料;

(六)向本团体提供或推荐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学习宣传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习研究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三)审议会长办公会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本会成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可以邀请理事单位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使会员大会委托的重要职权,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批准。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下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一)订购、编印学习研究资料,保证宣传平台正常运转;

(二)奖励、表彰研究宣传成果;

(三)聘用人员薪酬及相关劳务支出;

(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以及其他有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应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薪酬,按人社部门及国家与本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岳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终止前,应在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岳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0日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岳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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